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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制定科研规划、申报教科研项目及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咨询的最高学术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把握学术方向,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增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进步,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单数组成)。由学院有关院领导、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个人报名,所在系集体推荐,民主选举产生,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综合办公室。办公室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担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能够把握学院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客观公正;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其届期与学院的聘期相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分工调整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退休或工作调离学院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学术道德,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

缺额委(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学院党委会议讨论确认。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四章  议程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或秘书主持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应到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才能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成)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评审、评定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问题时,该委员应该回避。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院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知情权、调查权,以及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  义务

(一)认真履行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的各项工作职责;

(二)带头开展学术研究,积极主动培养、带动青年教师开展学术活动,适当开展义务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在履行委员的各项工作职责时,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循私情,勇于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学术腐败,维护科学真理,捍卫科学尊严;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不在会外散布或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

(五)承担的有关工作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和纪检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其他各项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原有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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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