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3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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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9日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学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服务国家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以良好的综合素质服务经济法治建设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使其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基本要求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3.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4.全面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

5.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务工作的能力

6.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听、说、写、译能力,能够满足专业学习、业务开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二)具体要求

1.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2.能够运用法学原理、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3.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具备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

4.掌握诉讼主要程序,熟练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和辩护业务

5.熟练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6.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技能。

二、研究方向

本专业不设具体方向

三、培养方式

全日制培养。

建立学校、学院、导师三级研究生培养管理机制。学校统筹管理研究生各项事务,学院负责具体培养工作,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撰写学位论文、开展科学研究等。

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使研究生扎实掌握所从事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实践创新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把知识教育与法律价值观教育、能力教育相结合,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门课程;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强化校内、校外双导师指导。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撰写学位论文、开展专业实践、组织学术交流、并召集指导团队对研究生进行指导等;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与培养工作。

四、学制安排

全日制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2年,最长(含休学)修读年限4年(从入学起至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止)。

五、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成绩70(含)分以上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分由课程学分、专业实践与创新学分构成。研究生须获得54.5(含)学分以上,方可申请硕士学位,其中课程学分不低于37.5学分,专业实践与创新部分为17学分。

课程类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公共必修课6.5学分,公共选修课不低于2学分。专业必修课13学分,专业选修课不低于16学分,专业实践与创新17学分。课程设置见附表。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一般为笔试。考查可以是课程论文、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形式。原则上公共必修课(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除外)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其他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核。

六、专业实践与创新

专业实践与创新环节共计17学分,具体内容及学分为:法律写作(2学分)、法律检索(2学分)、模拟实务课(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3学分)、法律诊所(2学分)、学术报告(讲座)(1学分)、专业实习(6学分)(含《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实践创新成果交流(1学分)。

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模拟实务课(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课程实践训练可采取案例研习、法律诊所等方式进行。


法律诊所课程根据教学安排采取模拟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等方式进行。

听学术报告(讲座):研究生应在校内外听至少5次学术报告或行业企业专家讲座,并填报研究生学术报告(讲座)登记考核卡,提倡聆听跨专业的学术报告(讲座)。该环节由学院负责考核并留存备案。

专业实习:研究生应按培养要求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习,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段实习相结合的方式,提交实习报告等材料。专业实习应当包含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或协助指导教师通过实地调研形成教学案例、参与实习单位实习活动并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参加学生案例大赛、发表案例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实习报告及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由导师认定成绩,合格者获得6学分。该环节由学院负责考核并留存备案。

实践创新成果交流:研究生应就实践或课题研究取得的创新成果在各级各类学术会议、行业论坛、专题讨论或课题组内进行至少1次交流,并填报研究生实践创新成果交流登记考核卡。计1学分。该环节由学院负责考核并留存备案。

七、中期考核

1.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末之前进行。中期考核实行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组织并审核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2.中期考核应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专业知识和实践创新能力及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3.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

4.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1)出现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不端行为;(2)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3)未经批准未申请参加中期考核。

5.研究生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向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核实和仲裁,并及时向申诉学生反馈结果。

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主题明确,来源于理论探究或社会生产实践等现实问题,具有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选题确定后,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文献研究和其他开题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2.学位论文开题。选题确定后,需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答辩,应在第2学期末完成。开题未通过者由学院协调组织再次开题,最终完成时间应不晚于第3学期开学后的2周前。开题通过后,要严格认真执行,如有较大更改,需要重新开题。

3.学位论文预答辩。开题通过后,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初稿撰写工作,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应在第3学期末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4.学位论文查重。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须在送审前进行内容查重,具体要求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查重合格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评阅。

5.学位论文评阅。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实行双向匿名评阅制度。学位论文3名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1名为法治工作部门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不符合学位论文规范的不予送审。延期提交的不再单独送审,按照延期毕业处理。导师和研究生若对评阅成绩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

6.学位论文答辩。评阅通过的学位论文,应在第4学期末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2名法治工作部门专家。

7.学位论文内容和形式。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内容须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文中不得有抄袭、剽窃或造假现象,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形式规范,应按照研究生院统一制定的学位论文规范格式进行撰写,符合国家及各专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位论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

九、毕业与学位授予

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查重、评、答辩等环节后,准予毕业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法律(法学)硕士学位。

十、其它

本方案20219月执行。由研究生院和法学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内蒙古财经大学的有关新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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