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内蒙古财经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需向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教育学院进行书面报备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教育学院。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五条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六条 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第七条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录》;
第八条 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校友会间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在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教育学院学习过的学生,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校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校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五条 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秘书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不超过3届;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换届改选,与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周期一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MBA教育学院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前自觉接受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教育学院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教育学院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教育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财经大学MBA教育学院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友会成立之日起生效,由MBA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