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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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试行培养方案》、《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格审查

  学术与专业硕士学位的申请资格由研究生院按照《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其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学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未修满规定学分;

(三)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应撤消其硕士学位:

 (一)在入学考试中伪造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二)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申请人应在自取得学籍起5年内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二)完成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内容,达到考核要求,方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三)申请人应修够所学专业规定最低学分,学生达到规定的学分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若发现由他人代做等舞弊现象,取消该学生的论文答辩资格。

  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条例》执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

   学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答辩者,需经研究生院院批准。

   答辩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答辩委员会由3-5名(不包括导师)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成员中须含1名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不合格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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