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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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9日
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253)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系统掌握税收理论和技术,掌握税务运行的基本逻辑,具有一定跨学科良好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具体要求包括: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2.热爱祖国,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遵纪守法,道德品质高尚,人格健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较强的低碳环保意识,具有较强的进取心、敬业精神和协作精神,具备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3.系统掌握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使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解释税收现象的能力,具备准确解读税收政策精神、深刻理解税收制度和税制改革的能力。
  4.熟练掌握税收实务与技术,具备综合运用税收、会计、法律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形成系统的跨学科专业综合分析税务实际问题的能力。
  5.进行规范的学术训练,具有科学精神和一定的学术追求;系统进行跨学科知识训练,为从事实际工作奠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方法,同时为进一步深造提供理论和学科专业训练基础。
  6.具有国际化视野,服务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7.熟练掌握和运用至少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听、说、读、写、译能力,能够胜任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的要求。
  二、研究方向
  1.税收制度与政策;2.税收筹划;3.税务管理;4.国际税收
  三、培养方式
  1.采用全日制培养方式。
  2. 建立学校、学院、导师三级研究生培养管理机制。学校统筹管理研究生各项事务,学院负责具体培养工作,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等。
  3.采取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使研究生具有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税务素养。
  4.实行导师负责制,强化校内、校外“双导师”指导。校内导师重点指导学术和学业,校外导师重点指导社会实践,校外导师进行不定期的讲座和实践指导。
  5.社会实践环节依托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构建理论和实践教学平台,培养高素养的复合型税务人才。
  四、学制安排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两年,最长(含休学)修读年限四年(从入学起至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止)。一年半课程学习,利用假期进行实习实践,第二学年主要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成绩70(含)分以上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分由课程学分、社会实践与创新学分构成。研究生须获得不少于40.5学分(包括所修课程不少于32.5学分,社会实践与创新8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2.课程类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公共必修课5.5学分,专业必修课17学分,专业选修课不少于8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具体课程设置、学分与学期分配见附表。
  3.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录取的学生需补修财政学、中国税制两门本科生课程,所得学分不计入学生必须修满的学分之内。
  4.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一般为笔试;考查可以是课程论文、案例分析、学术论文等形式。原则上学位公共课(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除外)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其他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核。
  六、创新活动与社会实践
  专业实践与创新环节共计8学分,具体内容及学分为:学术报告(讲座)1学分、专业实践(实习)4学分、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2学分、实践创新成果交流1学分。具体要求包括:
  1.聆听学术报告(讲座):学生应在校内外参加至少5次学术报告、其他实践研究或专家讲座,并填报研究生学术报告(讲座)登记考核卡,提倡聆听跨学科的学术报告(讲座)。该环节由学院负责考核并留存备案。
  2.创新活动与创新成果:学生应就实践或课题研究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交流或在各类学术会议、行业论坛、专题讨论或课题组内进行至少1次学术交流,并填报研究生实践创新成果交流登记考核卡。计1学分。该环节由学院负责考核。该环节由学院负责考核并留存备案。
  3.社会实践:研究生应按培养要求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社会实践或专业实践,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提交实践报告,计4学分。也可以安排与学位论文选题紧密结合的调研实习。调研实习结束后,应提交2000字以上的调研实习报告并取得调研单位鉴定,由导师评定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等级,评定为合格者记 4 学分。该环节由学院负责考核。
  4.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参与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或协助指导教师通过实地调研形成教学案例、参加案例大赛、发表案例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由导师组认定成绩,合格者获得2学分。
  七、中期考核
  1.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末之前进行,中期考核实行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组织并审核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2.中期考核应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和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及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3.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
  4.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1)有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不端行为;(2)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3)未经批准未申请参加中期考核。
  5.研究生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向财政税务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财政税务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核实并评价并向申诉学生反馈结果。
  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主题明确,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选题确定后,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文献研究和其他开题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2.学位论文开题。选题确定后,需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答辩,应在第三学期初的前两周完成。开题未通过者由学院协调组织再次开题,最终完成时间应不晚于第三学期开学后的4周。开题通过后,应严格认真执行,如有较大更改,须重新开题,重新开题应不晚于第三学期开学后的4周完成。
  3.学位论文预答辩。开题通过后,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初稿撰写工作,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应在第三学期末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4.学位论文查重。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须在送审前进行内容查重,具体要求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查重合格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评阅。
  5.学位论文评阅。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实行双向匿名评阅制度。不符合学位论文规范的不予送审。导师和研究生若对评阅成绩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
  6.学位论文答辩。评阅通过的学位论文,应在第四学期末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7.学位论文内容和形式。内容须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反映扎实的理论基础,所使用的资料和数据详实、可靠,分析和研究逻辑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形式规范,应按照研究生院统一制定的学位论文规范格式进行撰写,符合国家及各专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位论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
  九、毕业与学位授予
  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查重、评阅、答辩等环节后,准予毕业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税务硕士学位。
  十、其它
  本方案2021年9月执行。由研究生院和财政税务学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内蒙古财经大学的有关新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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