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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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管理,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构建体现我校办学方向的学科体系,改善学科发展条件,优化学科队伍结构,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学科建设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第三条 领导机构与职责分工

1.由校长主抓学科建设,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科建设涉及的重大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所形成决议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2.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处。

3.学科建设处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处设置专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学科建设科,负责具体工作。

4.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支持和积极配合学科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保障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人力物力支撑;学科建设处统筹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的基础建设。

第三章 学科发展基础建设

第五条 学科发展基础建设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特色优势学科以及重点研究领域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学科队伍项目:包括学科建设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与管理,引进人才的政策与管理(包括学术导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的聘请与管理等)。

2.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和奖励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论文的政策,资助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的政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等。

3.人才培养项目:包括支持和奖励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的政策;支持和组织研究生国际交流活动;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优化研究生课程体系等。

4.学术活动项目:包括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科发展基本条件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发展所需图书资料、科研设备、数据库等方面建设等。

第四章 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六条  重点学科分为自治区级和校级两个层次。实行校、学科建设处、学院三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重点学科管理的职责分工

1.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和管理工作;负责推荐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组织学科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评估等工作。

2.实行学科建设负责人制。学科建设负责人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各相关学院配合学科建设负责人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申报,由学科建设处组织遴选;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由学科建设处在校级重点学科中遴选,向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任务

1.以年度为阶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

2.编制本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保证使用效果。

3.带动学科优秀人才的成长和学术队伍建设。

4.争取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增加科研成果数量,提高科研成果水平,争取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的奖励。

5.开展各项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和贡献。

6.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深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条 建设专项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

1.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学校投入和相关学院投入等。

2.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在财务处设立专门户头。财务处负责其财务核算和监督。专项经费的开支根据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的购置;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运行;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重要学术论文发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开展科学研究费用;改善研究生的培养条件等。

第十一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实施动态管理,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以三年为周期进行评估。

1.年度考核及计划。各重点学科对学科建设分阶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年度自查,于每年底前提供年度报告和下年度计划,总结本学科建设情况。

2.验收评估。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重点学科。

第十二条 校内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建设期作为不同校级重点学科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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