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局、财政局,自治区教育厅:
近日,在清理教育系统收费项目标准中,发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中收费较混乱。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重新核定了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收费项目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机构(站)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各培训测试站开展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00元,学生每人每期80元;自治区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自治区级测试员培训每人每期140元。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五、本复函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271号)和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普通话 收费 标准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