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级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级综合评议采购方式,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通过组建综合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评议,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评议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程序推荐供应商排序和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校级综合评议当事人
第三条 国资处是校级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议采购方式的管理和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校级综合评议采购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受理院处提交的校级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请,依规审核并进行采购;
(三)按照学校采购合同的签订流程,审核、确认采购合同;
(四)负责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
第四条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是各学院、处室采用综合评议采购方式的采购主体单位,其职责为:
(一)落实采购预算、计划和实施条件,履行采购项目审核、审批手续;
(二)完成市场调研,编制并审核采购需求和采购申请;
(三)负责完成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发布、评标组织及中标结果的审核、修改、确认工作;
(四)做好项目履约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
(六)做好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供应商是学校以校级综合评议采购方式采购的校级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参与主体,是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综合评议程序
第六条 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按国资处提供模板编制并审核。采购需求应包括项目概况、交付/施工时间及地点、质量要求、质保期、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供应商资质要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和验收规范等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项目概况应包含项目实施的主体内容、采购预算、分包情况及各标包预算金额等内容;
(二)交付/施工时间及地点:
1.货物类采购应明确项目交货、安装及调试时间,详细注明不同货物的交货地点;
2.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明确施工地点、施工的计划工期,具体到日期及实际施工天数;
3.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明确具体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三)质保期及质量要求应明确质保期限,涉及不同采购品目质保期要求不同的应分别列明;质量要求应明确需遵循的规范性文件,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列明;
(四)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不超过项目中标金额的10%。采购人应会同财务处,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数额,同时须列明退还期限及退还方式;
(五)付款方式应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会同财务处,根据项目情况及资金支付安排确定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应详细列明每一期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金额/比例。支付时应严格按付款方式进行支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六)供应商资质要求应根据国家、地区、行业规范及项目情况合理提出资质要求,不得设定妨碍公平竞争、有可能影响营商环境的资质要求;
(七)货物类采购的技术要求应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前提,完整、清晰、准确的描述技术规格要求并提供设备清单;工程类采购需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详细施工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如有);服务类采购需提供详尽的服务内容、需求、需实现的功能等。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或编制与实际需求不符的要求;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品牌,不得含有与实际需求无关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八)商务要求应符合国家、地区或行业规定,明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
(九)验收规范应准确、完整,包含在项目最终实施条件下可实现的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验收指标要求,并与技术要求对应。
第七条 编制采购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
按照《内蒙古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八条 确定入围供应商
国资处根据项目特点,按照规范管理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通过发布公告或者从供应商库中选取等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一)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
校级综合评议项目,一般应在学校及国资处网站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公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采购人信息;
2.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的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 采购项目预算;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5. 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6.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从供应商库中随机选取供应商
如采购项目需求特殊,确需以选取供应商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的,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中选取并提交供应商选取申请,注明供应商名称。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三)校级综合评议一般应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继续采购:
1.发布采购公告后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重新发布采购公告仍不足三家的;
2.评审现场提交响应文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经评议小组审议同意继续执行的。
第九条 发布采购文件
国资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布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文本等。
采购文件模板及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由国资处根据项目类型编制。
采购文件及澄清、修改内容的发布方式由国资处按有利于项目执行、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确定。
发布采购文件时限可参照政府采购项目发布时限,国资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发布时限。
第十条 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规定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按规定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方不予接收。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组成评议小组
评议小组由评审专家和使用部门的采购人代表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一般由国资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所有评审专家,其研究专业或擅长领域必须与评审项目相符。
第十二条 组织评议
评议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根据评审需要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商务和技术要求进行评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承诺和重新报价。
评议小组在评议和评审过程中,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及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变动的,须由评议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十三条 提交最终方案和报价
评议完成后,评议小组要求参加评议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和方案(如有),最终报价和方案(如有)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仅提交一次报价的项目,供应商首次提交的报价即视为最终报价。
第十四条 最终方案及报价评审
经评议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由评议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对学校负责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的最终方案和报价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五条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议小组根据评议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议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评议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应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国资处,由国资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由评议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除外。
国资处在中标结果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及国资处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七条 签订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及成交内容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资料归档
采购资料存档方式和保存期限按《内蒙古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评审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一)评审错误的处理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发现资格性检查错误、评分错误、评分畸高或畸低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评议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评分错误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或拒绝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的,国资处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前款拒绝或无法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对其不良行为应记录在内蒙古财经大学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并应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终止采购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已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当在学校及国资处网页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1. 采购项目取消,或采购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2. 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发生变化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以书面方式递交。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质疑函的格式、签署及证据材料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符合规定的质疑函及证据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未经有效质疑的,其投诉无效。
第二十二条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或项目经办人有以下行为的,国资处应当要求其说明和改正:
(一)采购需求超出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
(二)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的;
(三)采购需求中包含与本项目实施无关的条件和要求的;
(四)采购申请审批后要求变更采购申请或变更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内容的;
(五)评审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违反评审纪律的;
(六)无合理理由要求取消已经批准的采购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响应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取消其提交响应文件和成交候选人资格,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或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存在虚假内容的;
(二)评议小组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三)经认定存在恶意扰乱采购和评审秩序行为的;
(四)出现一次虚假质疑,干扰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未经合法质疑程序直接提出投诉、举报,经核实其举报失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并应对学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二)拒不按照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或提出学校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三)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校级综合评议活动实施监督,各参与单位和人员应予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