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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采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合同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后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学校签订采购合同应当遵循: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先拟定、后审核、再签订”的原则;

(三)坚持合同履约当事人为责任主体原则。

第四条 采购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胶装成册,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骑缝章。

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写,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合同类型;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九)验收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文件中提供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第六条 采购合同应当自该项目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订。

政府采购项目及校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公告、备案。

第七条 学校采购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并据实签署日期方可生效。招标时如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需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生效。

采购项目实施规则为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处)批量授权,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电子合同负责人。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合同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合同的审核、签订流程等;

(二)审核政府采购项目及校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全面性等,对此类合同进行整理、归档等;

(三)对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规定时限内进行公告、备案;

(四)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及校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的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章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采购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对采购合同开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函;

(四)对已按照学校合同审核、签订流程完成的合同进行签章。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审核学校采购合同的资金来源、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及支付的合规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各院处为采购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送审、签订等工作;

(二)负责逐一对合同中招标要求、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条款与采购文件进行核对,确保合同与采购文件的一致性;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实施归口管理项下的采购项目进行合同的谈判、审核、跟踪、处理纠纷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签订与审批

第十三条 院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文件中提供的合同范本或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起草采购合同。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四条 院处应在采购项目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合同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应严谨、准确、完整,与采购文件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院处将拟定的采购合同交校法律顾问、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共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审定后的合同由院处及审核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除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应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将拟定的采购合同交校法律顾问、财务处共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审定后的合同由院处及审核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修改完成后,院处应会同合同审核部门在胶装成册的一份正式合同文本封面处确认签字后,由院处送党政办呈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并由党政办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院处应当严格按合同内容执行,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院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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