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范实施、归口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在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二)“先预算,后审批,再组织实施”的采购工作原则;
(三)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责任主体原则。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采购根据采购组织实施主体及限额范围分为校级采购和院处采购。
(一)本办法所称校级采购,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组织实施或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其范围如下:
1.政府采购项目:
(1)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
(2)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规则为非电子卖场且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3)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2.非政府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外,30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院处采购,是指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的院处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采购行为。
1.政府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规则为非电子卖场且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2.非政府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外,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管理工作。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合并同类项目、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及采购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校采购工作;
(二)负责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研究其他需要决定的采购事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的采购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校级采购项目;
(四)负责受理院处提交的采购申请,依规审核并确认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和学校采购专家库、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遴选、准入、监督及淘汰机制;
(六)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就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进行论证;
(七)负责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发布、评标组织及中标结果的审核、修改、确认工作;
(八)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沟通协调工作;
(九)负责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
(十)负责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备案和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向验收组织部门送备相关采购资料;
(十一)负责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及时向学校汇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向学校相关部门报送采购数据情况。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处室为各类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应充分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项目的有序开展。
各学院、各处室应设立不少于3人的院处采购工作小组,由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采购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在充分做好需求论证、市场调研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的基础上,提交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依据审批下达的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申请、详尽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和项目要求等有关资料;
(四)负责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发布、评标组织及中标结果的审核、修改、确认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院处采购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报备和存档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预验收并向相关部门提请最终验收工作;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
(八)采购过程中确需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结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设立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各院处提出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范围、具体内容、涉及采购工作的相关程序,加强对各院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院处提出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并归集汇总后上报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三)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项目论证、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审核、确认工作,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学校各学院、各处室全年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方案;
(二)负责将全校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审定;
(三)负责将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学校采购计划和预算下发到采购执行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四)负责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审核各院处提交的采购申请并确定资金来源,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须录入采购意向;
(五)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按行业规范对工程类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控制价的审定工作;
(六)负责采购需求、招标文件、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及项目特点等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依法依规采购。
(一)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标的,必须由院处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审核,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法规要求及项目情况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即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如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由院处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审核,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网上竞价以及其他有利于采购活动开展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一)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和审核等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学校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所有拟采购项目均应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单位要做到“应编尽编”;
(二)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编写及审批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须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私自采购,采购申请由院处或归口管理部门发起,依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申请。采购项目的申请按照审批流程获批后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及审批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采购项目概述、预算金额、详尽的采购内容及预算明细。
使用“部门预算经费”,实行OA审批的采购项目,根据其审批流程逐级审批。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采购的项目,其审批流程为:
1.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处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2.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院处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分管院处校领导、分管财务处校领导、分管国资处校领导审批;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院处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分管院处校领导、分管财务处校领导、分管国资处校领导、校长审批。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及审批
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简要的采购项目概述、预算金额、详尽的采购内容及预算明细。
其审批流程为:
院处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分管院处校领导、分管财务处校领导、分管国资处校领导、校长审批。
院处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及审批流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接收采购申请
(一)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流程结束,经财务处录入采购意向后,由国资处接收采购申请;
(二)属于校级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流程结束,由国资处接收采购申请;
(三)属于院处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流程结束,由本部门采购工作小组接收采购申请。
第十九条 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一)采购意向的公开范围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流程及发布网站
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活动开始日期为发布采购公告日期),各院处需按模板要求(国资处提供)向国资处提交项目概述,国资处通过云平台完成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网站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30日后方可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进口设备采购
院处确须采购进口设备的,应按审批流程获批后,由国资处上报财政部门核准并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确定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据不同的限额范围和项目特点选择综合评议、网上竞价等方式,并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项目
校级采购项目由学校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文件资料移交国资处。
第二十三条 确定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及政策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根据项目特点参考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制定。
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选择评审专家
选取评审专家采用选取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院处指定的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二十五条 组织评审活动
校级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由国资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院处采购项目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确定评审结果
评审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定标方式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由评审小组直接确定第一名作为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果应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流程及时限要求签署、递交、公告、备案。
第二十八条 履约验收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时限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条 采购信息及采购文件发布时限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及采购文件发布时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中,采用校级综合评议采购方式的,参照政府采购项目发布时限;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注册供应商应当在竞价截止日期前进行报价,竞价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紧急采购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同时向国资处递交紧急采购申请,国资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采购计划备案。
紧急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在采购计划备案后10日内完成。紧急采购项目合同的公告、备案的流程、时限等按非紧急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二)属于校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采购程序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签订合同。紧急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实施部门向国资处递交紧急采购申请及合同。合同的签订按非紧急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归档采购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资料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预算、校内采购申请书、政府采购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
紧急采购文件资料应包括紧急采购申请、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一)校级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归档要求执行,由国资处统一整理、归档;
(二)院处采购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院处工作小组按政府采购要求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国资处,院处工作小组应留底备查。
院处采购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或项目负责人参照政府采购归档要求执行,由院处统一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财经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签署。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需由院处提出书面追加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需报国资处备案、公告。
第六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六条 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中涉及到的质疑、投诉、纠纷等问题,应在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相关供应商。属于校级采购的,由国资处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属于院处采购的,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暂停该项目合同签订工作,待质疑事项依法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采购预算、实施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监督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责任、程序开展采购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院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将应当报校级组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后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所有采购实施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各采购实施主体不得擅自变更评标时确定的条款和已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
(五)不得接收与采购合同条款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六)验收时要认真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不得与其相违背;
(七)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院处及有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科学规范组织实施各类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执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本办法应遵循并及时修订、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内蒙古财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