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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学校是人员高度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或出现结核病,很容易发生校园内的传播流行。学校结核病流行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环境稳定带来影响,若处理不当,还会引起学生、家庭和社会的强烈反响。学校结核病防控是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了各级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高度重视。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的委托,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年版),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使用。

根据《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年版)的要求,现制定我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学校爱国卫生与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结核病常规防治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后勤处校医院协同学校各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内蒙古财经大学医院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每年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档案。

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校医院要及时上报属地管理部门,并督促其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健康教育

内蒙古财经大学医院、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学院等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

后勤处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

1、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关注本班学生每天的出勤情况。对缺勤学生应核实是否为因病缺勤,尤其对已有慢性咳嗽、咳痰(持续半个月以上)等肺结核可疑症状、缺勤请假时间较长、一段时间内反复请假的学生,应尽早掌握其请假原因。

2、对确定是因病缺课的学生,班主任(辅导员)要第一时间掌握学生的诊断情况,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表》(附件一)中登记,并将登记表和学生的诊断证明材料提交校医院预防保健科(5300392)审核。

3、校医院应及时调查患病学生情况,进行初步诊断,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填写《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推介/转诊单》(附件二),由所在学院的指定人员或通知家长陪伴学生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对疑似肺结核、但仍需在校等待诊断结果的学生,应进行隔离。

4、校医院应对全校因病缺勤情况进行定期收集、统计、调查和报告,做出疫情数据分析及预警,及早发现校内传染病疫情传播的苗头。

(五)病例报告和转诊

学校对日常诊疗/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中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均应进行相应记录、推介转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

校医院负责传染病报告和转诊对日常诊疗中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首诊责任医生/预防保健科(5300392)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的内容要逐项核实填写,尤其是在工作单位栏中详细记录患者所在的学校(校区、学院和专业)和班级名称,还应清楚填写其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将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时交到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相关科室,在24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

三、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

发现和治愈肺结核患者是当前控制结核病疫情的最有效措施,早期诊断、规范治疗、落实休复学/休复课管理,是治愈学校结核病患者、消除其传染性、阻断校园内传播的关键措施。

  1. 结核病诊断:由结核病定点医院落实。

  2. 结核病治疗:学生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应依据《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根据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结合学生患者的年龄、体重和病情特点等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开展随访检查,判定疗效。

  3. 在校治疗的管理:在校治疗对象主要包括在学校留观接受诊断性治疗的疑似患者、复学后仍需抗结核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以及不需休学的肺结核患者。校医院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患病学生的治疗管理,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和定期复查。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学校密切沟通与合作,一旦疑似患者诊断为肺结核或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反复,应及时向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按要求尽快采取隔离和/或休学等措施。

  4. 跨区域管理:对于需要返回原籍继续治疗的患者,应参照《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跨区域患者的管理”的要求做好转出和转入管理工作。

  5. 休复学管理:学生被诊断为肺结核患者后,应根据不同的病情,采取休复学管理。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1)、休复学标准

    1)、休学标准: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肺结核病例须休学。

    ①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

    ②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

    ③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如咳嗽、咳痰、咳血等;

    ④其他情况,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判断。

    2)、复学标准:已按以上标准休学的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可根据以下情况复学。

    ①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完成治疗的标准。

    ②其他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自治疗3月末起,至少两次涂片检查均阴性且至少一次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的患者,需由当地结核病诊断专家组综合判定。

    (2)学校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学诊断证明”(附件三)和“复学诊断证明”(附件四)经校医院核实相关资料后为学生办理休复学手续,并将休复学诊断证明存档。

    四、接触者筛查

    接触者筛查有助于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者,是开展结核病疫情处置、确定传播范围、评估疫情规模和研判疫情风险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所有肺结核患者,可阻断传播;对感染者进行预防性治疗干预,可降低发病风险,减少续发病例。

    学校发现肺结核病例时需由校医院配合属地疾控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工作。依据筛查结果,进行有效的处理。

  6. 考核

    主要考核传染病防控制度和体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新生和教职员工体检、健康教育、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和晨检制度、休复学等管理制度落实、在校治疗学生患者和预防性治疗人员的管理、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配合情况等。

    六、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若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下,校医院配合市、区卫生行政和专业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呈阳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空窗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校医院协同学生工作处及有关部门,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后勤处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校医院的配合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附件一:

    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表

     

    学校:年级:班级:登记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缺勤日期

主动症状

是否就诊

就诊日期

就诊医疗结构

返校日期

诊断结果

备注


































填表说明:

  1. “登记人”由各班班主任担任,如实登记后报年级主任。

  2. 学生因病缺勤情况于当日9点前报学校学院/校医院,特殊情况应及时于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

  3. 此表每周由年级主任汇总后,报学院/校医院注意保存备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