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学校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和逐级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
第二章 消防工作组织
第三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责任人,同时委托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的消防工作;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消防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消防工作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工作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制度;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包括本部门外来人员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
(六)组建和管理好本单位的义务消防员队伍;
(七)经常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八)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员队伍进行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保养、应急使用工作。
第六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校属各单位应接受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的消防工作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工作人员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学校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义务消防员队伍,在业务工作上接受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的指导。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工作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工作责任制。学校与校属各单位签订《内蒙古财经大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消防工作目标化管理。
第九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校属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全校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购置配备、维护保养工作,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属各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向存在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消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举行重大活动的单位要向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登记备案其消防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建筑施工、房屋改扩建、装修的单位要向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登记备案其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备需求表。
第十二条 锅炉房、图书馆、档案室、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实训中心、文体馆、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管理、保养和应急使用好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严格、具体、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向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应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的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一)应急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水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有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控制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对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安全器材及设施进行配置检查保养,将配置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汇总编制消防安全器材设施档案。各单位对配置在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损坏或擅自挪用的应及时向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反映或当场制止。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未消除隐患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教育课、专题讲座、安全活动月等途径,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LED、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媒介,开展防火、灭火、疏散逃生、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应急使用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责任人、义务消防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依照规定接受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制订学校全年的消防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对学校的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制定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对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指导和协助演练。
第六章 消防安全档案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消防安全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消防管理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责任人及安全制度、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员队伍等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收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有无消防安全设施全面检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安全检查、巡查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管理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消防管理内容的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四)积极扑救火灾,在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方面有显著贡献者。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成绩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责令其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工作制度,报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