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财经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纪委、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或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未经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妨碍正常交通的活动。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两侧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教工车辆凭车牌号识别系统进出校园,并走校内车辆专用通道。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需预约访客进校系统申请通过后,经门卫核实(明确接访单位、接访人),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严禁非法运营车辆进入校园。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党政办公室申报,送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到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道路限速为30公里每小时。
第十三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摩托车,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入学校,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骑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九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一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消防通道口、车辆与人员集散的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点,由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四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管部门或拨打报警电话,保护事故现场,并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双方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无争议的,自行协商解决或要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4.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交管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应出具有关事故情况证明。
第七章 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违章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党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包含本数)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车辆识别系统信息,并通报所在单位(部门)或移交交管部门处理;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财经大学西校区和东校区,学校家属院暂不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和交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