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贵重物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防止贵重物品的被盗和丢失,为管理好学校物品,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效进行,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各单位贵重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拥有贵重物品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管理责任人,保管、使用贵重物品的人员是安全责任人。保管单位贵重物品发生被盗、丢失、损坏,安全管理责任人要承担领导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安全责任人要承担物品的经济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二条 拥有贵重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物、办好自己的事”,对使用和保管贵重物品的责任人要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防范意识,经常检查、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学校贵重物品不被盗、不丢失、不损坏。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提高安全意识,树立长期防范思想,做好日常,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的安全防范工作,人走锁门关窗,随身使用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要随身保管,放有贵重物品的房间钥匙仅限本单位人员使用,不许转借给他人。
第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每天要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门窗、锁、护栏有损坏现象,及时请修报告。后勤处、基建处等部门接到请修报告后要立即安排人员修复,不得拖延、推诿。安保人员要认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和保安公司要加强校园各重点部位的巡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和管理,划定工作区域及活动范围,严禁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办公区域、教学区域和生活区域。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贵重物品的保管、登记、交接、使用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第三章 学生公寓贵重物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凡在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的全日制学生因实习、旅游、交流等需存放贵重物品的,本人提出申请后,经学院分管书记同意、备案,到各校区学生公寓值班室办理物品保管手续。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免费为学生保管物品。
第十条 被保人应说明保管物品的性质并填写有关材料。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对保管物品当场进行验收,并贴封条,出具入库单。对于不适合存放的物品保管人有权拒绝保管。
第十二条 被保管人凭入库单和有效证件提取存放物品。
第十三条 被保管人提取物品时需当面验收存放物品。
第十四条 保管期满,被保管人应及时提取被保管的物品。逾期不提取的,公寓物品保管员要及时督促学生领取所存物品。
第十五条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物品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保管期限造成物品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内蒙古财经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和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